原产地证明书是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件,主要用途是提供给进口国海关凭此确定货物的生产国,从而核定进口货物应征收的税率,有的国家限制从某些国家或地区进口货物,也要求以产地证明书来证明货物的来源。原产地证明书一般由出口国当地商会签发。
国际贸易及工业部之商会签署非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最新指南
为了进一步管制及促使签署非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更加有效率,国际贸易及工业部修订及加强了原有的指南条例。有关新指南于2008年6月1日起生效,旨在打击及杜绝欺诈及伪造非优惠原产地证明书。
所有要向商会申请签署非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制造商、出口商及贸易商,必须遵照新指南的条例。 |
申请非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准则
- 已向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注册的厂商、出口商或贸易商
- 产品:
(a) 马来西亚制造或是采用100%本地原料;或
(b) 经过产品转换过程而改变关税编号分类的马来西亚产品;
(c)25%以上采用马来西亚原料制造的产品。 - 总商会接受货运出口日后的1个月内,要求签署非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申请。
- 除了航空货运可在出口日前申请签署非优惠原产地证明书(须呈交个别责任担保书),其他货运一概不获接受在出口日前申请签署非优惠原产地证明书。
- 有关申请者必须提供所需的完整文件,以申请非优惠原产地证明书。
- 签署商会保有拒绝任何申请的权利。
责任担保书及法定宣誓书
从2008年6月1日起,所有非优惠原产地证明书之申请者,必须每年更新并呈上下列文件:
出口商品的分类以及申请非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所需提呈的文件
出口商品可作以下分类:
(a) 马来西亚制造及加工的产品- 在马来亚制造和加工的货物及产品
(b) 进口货物再出口 – 外国制造和加工的货物及产品,进口马来西亚再出口
(c) 外国货物直接售至第三国家 – 外国制造和加工的货物及产品,没有进口马来西亚并直接售至第三国家
上述各类别产品的出口商,在申请非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时,须呈交以下文件:
(A) 马来西亚制造及加工的产品
在马来亚制造和加工的货物及产品
A.1 由厂商直接出口的货物及产品,所需呈交的文件如下:
- 购买原料和产品的发货单(若需要)
- 予客户之发货单
- 予客户之包装文件单
- 关税局呈报表格(K2)及电子收据
- 予客户之船务/ 航空公司的提货单
- 其他所需的文件(若需要)
A.2 由贸易商/出口商出口的货物及产品,所需呈交文件如下:
- 供应商的发货单
- 供应商的包装文件单
- 厂商执照
- 厂商的发货单
- 厂商的包装文件单
- 予客户之发货单
- 予客户之包装文件单
- 予客户之船务/ 航空公司的提货单
- 关税局呈报表格(K2)及电子收据
- 样本/照片/ 产品目录(若需要)
- 其他所需的文件(若需要)
(B) 进口货物再出口
外国制造和加工的货物以及产品,进口马来西亚再出口
再出口商所需呈上的文件 :
- 出口国的原产地证明书
- 供应商之发货单
- 供应商之包装文件单
- 供应商之提货单
- 关税局进口呈报表格(K1)
- 予客户之发货单
- 予客户之包装文件单
- 予客户之船务/ 航空公司的提货单
- 关税局呈报表格(K2)及电子收据
- 其他所需的文件(若需要)
(C) 外国货物直接售至第三国家
外国制造和加工的货物以及产品,没有进口马来西亚,直接售至第三国家
发货商/出口商所需呈上的文件 :
- 出口国的正本原产地证明书
- 供应商之发货单
- 供应商之包装文件单
- 供应商之提货单
- 予客户之发货单
- 予客户之包装文件单
- 予客户之船务/ 航空公司的提货单
- 其他所需的文件(若需要)
下载法定宣誓书 (Sample of Statutory Declaration)
下载责任担保书 – 原产地证书 (Sample of Letter of Indemnity)
下载 Directors’ circular resolution
下载 Checklist_Sdn Bhd
下载 Checklist _Sole Proprietor
有关详情,请参阅中总链接。
任何询问,请联络本会秘书处,电话:05-242 1366, 传真:05-254 9123。